行政處罰不成立和無效是什么意思
其實我國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代表著國家形象的,行政機關固然有對我國公民進行監督的權利,甚至是依法做出某一種特殊的
行政處罰,但是
行政處罰同時又受到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約束。為了約束
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法當中規定了
行政處罰的不成立和無效。可能有人還不了解,
行政處罰不成立和無效是什么意思?下面本站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
行政處罰不成立和無效是什么意思?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
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
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
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后果。
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二、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
出自《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三、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先說
行政處罰不成立的這種情況,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的依據,或者沒有給當事人申辯的這些權利,直接就下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是不能夠成立的。所謂
行政處罰無效,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某種
行政處罰的時候,欠缺法律依據,或者某些程序是違法的,這都屬于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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