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失物的概念相信您都已經很清楚了,遺失物就是指丟失的東西,關于遺失物的概念我們沒有必要去深究,關于這一概念我們需要明確的一個東西就是,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規定遺失物的須非不動產嗎,以下是我們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為遺失物。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以下條件:(1)須占有人喪失占有;(2)占有喪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棄占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占有輔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占有,仍構成遺失物;(3)須現無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于動產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并實施占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后,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并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依《民通意見》第94條的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
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拾得人拒不返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未將遺失物據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還時,拾得人予以拒絕;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將始得物據為已有,并拒不返還。不論前者,還是后者,拾得人均應承擔侵權的法律后果。拾得人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立法暫無明定。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世界多數國家都有關于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傳統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規定的做法忽視了雙方實際利益的平衡,影響了法律規則實際發揮效力;否定說認為,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秀傳統道德,如規定報酬請求權,不利于弘揚美德。但從社會實際和法律的制度價值考慮,是有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我國的社會形態已轉化為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形態,既然承認以利益為核心,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能夠為遺失物的返還提供激勵機制。從而有利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糾紛,同時,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不會使失主損失過多的利益,甚至對失主更為有利。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于法律規定遺失物的須非不動產嗎的相關概念,關于遺失物,首先就要知道什么叫遺失物以及遺失物的標的物到底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弄清楚這些之后我們再來說下一步,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可以在線咨詢我們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