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嗎
關于
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持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對于
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一)
同居關系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
離婚、喪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
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的
同居關系,對于此類
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并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
同居關系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么
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參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于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于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
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示,我們已經很明確了無效婚姻給的彩禮能否返還這個問題,簡單來講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管法律支持返還,但還是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酌情返還,為了避免自己丟了愛情還失去金錢,我們現代人要做的是認真地對待愛情,認真地去找另一半,尋找靈魂的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