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告人的辯護權
在刑事訴訟中,單位被告人應該享有與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辯護權。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義務切實保障單位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充分行使。
根 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權的行使主體分兩類: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具體到單位犯罪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辯護權的行使主體應當考慮到單位犯罪是屬于單罰制單位犯罪還是雙罰制單位犯罪,因為在這兩種情形下, 辯護權的行使主體有著明顯的差異。
無論是單罰制單位犯罪,還是雙罰制單位犯罪,因被指控為單位犯罪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成為刑事被告人的自然人,應當當然地享有刑事訴訟中自然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辯護權,包括自行辯護權、委托辯護人辯 護權和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請求法院指定辯護權。因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雖然單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但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的自然人也當然成為單位犯罪的附隨主體。③先有犯罪單位這一主要主體,才可能有自然人這一附隨主體。而且自然人作為單位犯罪的附隨主體有其理論根據。首先追究單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刑事責任的需要。刑法的一般理論表明,“只有犯罪主體才是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⑼, 才能夠為單罰制找到存在的依據。只有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必然是犯罪主體,否則,就是刑及無辜,罪刑擅斷。在我國單罰 制是只懲罰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下列人員可以擔任訴訟代表人:
(1)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沒有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其可以作為也應當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反之,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應該作為單位的訴訟代表人。
(2)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其他負責人。在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沒有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則該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3) 被告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被告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較為了解,而且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能較好保障單位的合法 權益。但是應注意一點,非本單位成員的律師不能作為訴訟代表人,因為訴訟代表人不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只有本單位的成員才能代表單位參加訴訟。⑻
(4)符合訴訟代表人條件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