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
合同離職賠償
違約金有效么?
勞動
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二、
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
合同法》在規定勞動
合同中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
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1、《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
違約金,具體的
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如果想要離職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了用人單位,并且也沒有做出什么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情,就不需要給公司支付任何的賠償金,更不用說是
違約金,所以勞動
合同離職賠償
違約金根本就是無效的。如果在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非要要求自己賠償
違約金,這種要求根本就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