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屬于特殊的一種
合同,雖然是受《勞動
合同法》的調整,但實踐中也是可能存在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況。那么通常在什么情況下勞動
合同無效的呢?一旦勞動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就無法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出保障。
一、什么情況下勞動
合同無效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意愿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的。
無效勞動
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簽訂勞動
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平等自愿是指勞動
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
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
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
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
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
合同。
(二)簽訂勞動
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有些
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
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合同。因此,在簽訂
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
合同。
(三)
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
勞動
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于必備條款,
合同必須寫明,對于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系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
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如果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四)
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
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很多時候勞動
合同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的,都是因為當事人在簽訂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其中一些小細節、小問題,而在產生糾紛需要依據勞動
合同中的條款進行處理的時候,才發現
合同因為違法一些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而針對什么情況下勞動
合同無效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