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辯護嗎?
根據辯護權的行使原則,單位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既可以由其訴訟代表人自行行使辯護權,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問題在于,在單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 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否為其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與自然人被告人的辯護權相適應,單位被告人也應當享有指定辯護權。這樣才能體現審判中的公 平、平等原則。但是,單位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權的范圍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或應當為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呢?
為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情況主要有:
1、附隨主體委托了辯護人,而單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這是因為,在附隨主體委托了辯護人,而單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單位被告人會在審判中處于明顯的劣勢,不利于保護單位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單位共同犯罪案件④中, 有些單位被告人委托了辯護人,而有些單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這是因為,共同的被告人應當在審判 中享有同等的權利,如果有些單位被告人委托了辯護人進行辯護,而有些單位被告人卻沒有委托辯護人辯護,后者必然處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實現審判之公平。
3、 在單位被告人的訴訟代表人缺席,而人民法院決定缺席審判時,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表人缺席的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單位被告人的訴訟代表人 缺席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給單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其辯護權根本無法行使,如果人民法院進行缺席審判,無異于徹底剝奪了單位被告人的 辯護權,這是有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的,是人民法院應當全力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