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行政處罰,一般都是直接由出具
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監督
執行的,可是在我國,有的時候行政機關可能會委托給其他的組織監督對當事人作出的
行政處罰。不過因為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所以有很多人甚至都沒有聽說過。下面我們給您介紹的就是,
行政處罰委托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委托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應當遵循的原則
1、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處罰權的委托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受委托人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一項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須嚴肅、慎重,
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受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嚴格限制,委托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行政機關委托處罰是基于對受委托組織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再委托。
三、 根據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目前我國有關的資料當中并沒有具體的比較好的案例,所以我們也只能為您提介紹一下關于委托組織實行
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依據。這種特殊情況是在我國
行政處罰法第18條當中規定的,受委托的組織都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而且委托組織在監督
行政處罰結果的
執行的時候,行政機關起到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