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處置委托的事務,是受委托人的義務之一,受委托人怎樣處置委托事務,應依據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對于受委托人而言,處置委托的事項,應當依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轉委托他人處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依其性質可分為“命令、指導性和任意性”處置三種。“命令性”處置,要求受委托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按委托人的指示處置;“指導性”處置,委托人要求受委托人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部分酌情裁量處置;“任意生”處置,是指受委托人在確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的情況下,受委托人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 受委托人也可依據實際情況和《
合同法》的規定,委托第三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項,《
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其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總之,受委托人在處置委托事務時,從基于不辜負委托人的信任這一點出發點,采取遵循
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積極穩妥的措施完成委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