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合同,在出租以及承租方面是非常常用的一種
合同,很多只要涉及到租賃的問題,都會簽署租賃
合同,這是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而租賃
合同是不是要式
合同這樣的問題涉及到了
合同的種類問題,對于這個問題以及要式
合同的相關規定,我們為您簡單說明一下。
一、什么是租賃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二 、租賃
合同是不是要式
合同
租賃
合同還是不要式
合同,即該類
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續為必要。因為要式與否,主要涉及認定
合同是否成立,是在
合同成立階段考慮的問題,而不是
合同效力的問題。當然,如果
合同還不成立的,也不會產生生效的問題。從《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的要求來看,“租賃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未采用書面形式并且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依此規定,租賃
合同缺乏書面形式的,并不導致
合同的無效,也不會對
合同已經成立的事實產生任何否定作用,只是在當事人對租賃
合同的期限發生爭議時,將已經成立的
合同視為不定期
合同而已。由此可見,租賃
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對租賃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并不起直接的影響。因此,仍然可以認為租賃為不要式
合同。
三、如何區分要式與否
以
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
合同可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
合同則為不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
合同形式,故
合同以不要式
合同為常態,但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
合同。
區分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
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
合同是指
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則指
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謂要式
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于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制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
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
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
合同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
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
合同。
4、要式
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于
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為要式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之為不要式
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
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對于租賃
合同是不是要式
合同的問題,法律中是有相關規定以及要求的,法律中,要式與不要式都有著自己的特征,租賃
合同是否是要式
合同只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
合同條約的規定就可以進行判斷區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合法使用租賃
合同進行相關的出租以及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