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工傷鑒定等級標準規定的項目
(一)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
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
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
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
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
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南京
工傷鑒定等級標準年法律規范
工傷鑒定標準是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對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
當你在工作中受了傷并且屬于法律規定的工傷的時候,就要根據上面的規定來看是屬于哪一級別的工傷,以及應該得到什么樣的補償等問題,然后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走法律程序,填寫相應的工傷證明書,只有這樣才能使得自己的上海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補償,南京勞動者就要按照南京
工傷鑒定等級標準規定進行,切記不要離開法律去一些暗地的程序,那樣不但不會受法律保護,還會使你喪失得到補償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