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限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法律義務。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新入職員工可以簽無期限勞動
合同嗎?
合同完全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雙方對權利義務及
合同期限均可進行約定,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
如果雙方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均表示贊同,那么該
合同是可以簽訂的,也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按
合同內容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
第二次
合同期滿后可以要求簽無限期勞動
合同
三、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答案是可以的,無期限勞動
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其實無期限勞動
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表現形式不一樣,前者沒有具體的時間,但若發生相關事情,還是要結束勞動
合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