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如何理解工程
保險的概念?
建設工程
保險,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為了建設工程項目順利完成而對工程建設中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向
保險公司投保以化解風險的行為。建設工程
保險合同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為防范特定風險而與
保險公司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
保險的主要特征包括:
(1)承保范圍廣。傳統的財產
保險只承保物質標的,而
建筑工程
保險除承保物質標的,還承保責任標的,并對
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系綜合性
保險。
(2)被
保險人范圍寬。被
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術顧問等。
(3)
保險期限不等。傳統
保險的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期滿可以續保;而
建筑保險的
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哪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長有短。
三、
建筑工程
保險的承包方式
在實務中,由于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后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
建筑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并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并在
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
建筑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
建筑工程
保險的被
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
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
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
建筑工程
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
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
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是工程建設的發包方以及承包方需要了解的,若任何一方購買了此
保險,在發生安全質量只顧,導致他人人身受到損害,那么,首先是由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責任主體只需要彌補差額即可,這減少了自己需要承擔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