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
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
保險合同來說,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保險當事人(投保人、
保險人(在我國就是
保險公司))和關系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
保險合同中出現));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
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險人對
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注意,不是
保險標的本身);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
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緱l款就是2樓所說的,附加條款就是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自行協商一致的條款。
二、財產
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一,財產
保險合同是屬于諾成
合同。
財產
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合同,是諾成
合同。中國財產
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
保險費為
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
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
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
保險費。
保險人應對
合同生效后的
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
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二、財產
保險合同是屬于補償性
合同。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
保險人因
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
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
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
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性
合同。
財產
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包括財產損失
保險、責任
保險、信用
保險、保證
保險、農業
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
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
保險.
包括雙方當事人、
保險利益以及
保險合同的內容,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各類
合同的基本要素都包含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內容需要雙方協議擬定,或者是由一方擬定之后,交由另一方查看,在無意義后,再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