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作為對風險的一種補償性措施,當災害來臨后,參與過
保險的受害人則會減少很多費用的支出。這也是當前社會熱點關注
保險事業的原因。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賣
保險的人都有偏見,認為他們是騙錢的機器,這導致人們對
保險往往喪失興趣。其實只要我們了解
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各種手段,知道
保險公司的職能范圍,謹慎防范虛假
保險,那么這些
保險公司就不會有機可乘。一、
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手段有哪些(1)主導型案件,指
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
保險產品、
保險合同或以
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
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
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
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
民間借貸及代銷非
保險金融產品。
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
保險產品與非
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
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
保險金融產品以
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
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
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
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不法機構謊稱與
保險公司聯合,虛構
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
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
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
保險協議,對外謊稱
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
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二、避免陷入
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方法1、正確的
保險理念。通過正規渠道購買
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
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幸。2、這樣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不相信高息“
保險”,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不相信任何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為名目并承諾高額利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為;不與
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
保險營銷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3、這樣識別
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消費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
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還要知道防范措施。盡量避免納入不法分子的圈套。相信只要我們對違法行為提高警惕,對
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行為及時舉報,大力減少上當受騙的幾率,這些不法分子就會無機可乘,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