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縣級工傷認定要到地級市嗎?
工傷認定是向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由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不是向上級部門核實。核實是在進行調差時由縣級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核實的。如果員工或者單位對認定結果不服是可以向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的。
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
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在我國工傷認定住院報銷嗎?
1、工傷住院如果已經用
醫療保險進行報銷了一部分的話,余下
醫療保險未報銷的部分可以通過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后,也是可以報銷的。
2、《社會
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直接到縣級的勞動部門也能夠申請的,沒有必要專門的跑到市級的工傷認定部門。在對工傷認定的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而向市級提出重新申請工傷認定的。如果對于工傷認定的事情還有什么地方存在疑惑的話,可以到縣級的社保機構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