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舉證?
公司口頭解除勞動
合同是違法的,舉證的時候可以帶著勞動
合同、工作證、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證據及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舉證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一)勞動者
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舉證責任。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
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
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
醫療期屆滿后,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道程序。(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
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
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
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
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并、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
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提供勞動
合同、工資發放記錄以及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再有就是要提交書面的訴狀。但是就司法實踐來說,通過口頭方式解除拉倒
合同,很難找到違法的證據,故而建議通過牽動書面協議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