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丟了有什么后果?
當事人因《
離婚證》丟失而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情況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
離婚證》。如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當事人已辦理過婚姻登記,但無檔可查的,須提供兩個證明人的書面材料和證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有關的證明、證件,婚姻登記機關方可辦理。具體辦理程序如下:出具證件→填寫《申請補發婚姻證件聲明書》→查檔→審查、補發《
離婚證》。具體的辦事程序大概如此,但各地情況可能不同,您可以咨詢當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民政局)
二、登記
離婚的條件:
登記
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1、申請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
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
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
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2、申請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
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
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3、
離婚申請書是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
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4、申請登記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
離婚申請。
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
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只需要帶齊相關材料重新辦理即可,只要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查詢到情況屬實,就會向其頒發
離婚證,此時,申報補辦者是需要繳納適額費用的,若在不能提供
離婚證的情形下,是不能再次辦理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