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可以工傷認定嗎?
非法用工單位主要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后,其本人或親屬要求工傷認定、工傷待遇賠償時,往往因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好確定而得不到及時賠償。究其原因,還是因為有些部門或法院在受理該爭議時,對《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理解有偏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認為,非法用人單位無用工主體資格,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按照第六十三條規定,不需進行工傷認定,直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認為:應先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而后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才能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非法用工的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
保險條例》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第4條規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第5條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無論是否是非法用工,職員在受傷后,若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通過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再做
工傷鑒定之后,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也就回答;額非法用工的可以工傷認定嗎這個問題,此時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賠償金外,還需要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