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關系的認定:
要綜合考慮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慮到大部分相對簡單勞動關系可以直接認定,又考慮到部分案件相對復雜,需要仲裁機關來認定。工傷認定機關和仲裁機關認定勞動關系的界限是可以劃分清楚的。
對于簡單的,如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如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職工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單位的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公證文書、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且在工傷認定舉證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員能判斷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情形,可以由工傷認定機關直接確定。
除此之外,其他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走
勞動仲裁程序,并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讓部分復雜的案件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讓其走仲裁程序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因為勞動者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完全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程序來確定其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職工不肯申請
勞動仲裁,企業(yè)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有權申請仲裁或者
起訴要求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工傷認定期限如何計算
我國《工傷
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與老勞動關系的認定是由不同的機構來進行的,故而依舊不存在工傷認定確定勞務關系如何進行的說法,只有在先確定勞動關系切實存在,才能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若此時用人單位不愿意支付賠償金,那么,職員還需要提出
工傷鑒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