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
合同管理措施 監理
合同管理措施
一、
合同管理的原則
1 、事前預控:采取預先分析、調查的方法,對
合同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發出預示,防止偏離
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
2 、及時糾偏:隨時跟蹤
合同的
執行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程師聯系單》的形式,督促
違約方糾正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行為;對設備
合同的
執行情況,監理工程師及時了解與跟蹤廠商
執行供貨計劃的過程,盡量避免設備實際到場時間提前或滯后對工程進度計劃的影響。
3 、充分協商:在處理過程中,認真聽取有關各方意見,與
合同雙方充分協商。
4、 公正處理:嚴格按照
合同有關規定和監理程序,公正、合理地處理
合同其他事項。
二、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 、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投標
根據業主的需要,參加工程施工及設備、材料的招投標工作,對招標文件內容和標底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業主選定承包單位及供應商。
2 、協助業主確定本項目的
合同結構
本工程的
合同包括勘察
合同、設計
合同、工程承包
合同、加工
合同、材料與設備供貨
合同、運輸
合同、業主指定分包
合同等。
合同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
合同的框架、類型、主要部分和條款進行分類、匯總,形成本工程的
合同結構,確定
合同內容符合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和投資概算。
3 、
合同執行過程管理和檢查
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對監理工作范圍內的
合同履行進行全過程的監控、檢查和管理。
4、 處理
合同糾紛和索賠
協助業主和公正處理建設工程各階段中產生的索賠,參與協商、調解、仲裁甚至訴訟解決
合同的糾紛。
5 、對
合同的
執行過程進行鑒證、處理
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關系以及
合同條款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三、
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合同分析
1 、對
合同類型和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歸納,建立本工程的
合同結構。對工程承包、材料設備采購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
合同條款、法律條款分別進行詳細的分析,對
合同條款的更換、延期說明、投資變化等及時分析、備案。
2 、對業主有關的活動分別存檔,以防漏項。
合同分析是
合同管理的基礎,與過程控制緊密相連,過程中的變化應及時總結、歸納,實現
合同管理的動態控制。
3、 分析
合同中易產生風險和變更的條款,并分析這些條款與設計、總包、分包、監理等單位以及與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的關系,為制定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2 、制定預防措施
在
合同分析的基礎上,對本工程
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
合同違約、變更情況等作出預測,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并及時提交給業主。在此基礎上,要求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根據各自的
合同內容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并提交監理審核。預防措施的制定,可有效地減少
合同糾紛、變更及索賠等現象。
四、 建立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在本項目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采用計算機建立
合同管理子系統,形成本工程
合同管理,其主要功能為:
1 、提供
合同結構模式和選用;
2 、
合同文件、資料登錄、修改、刪除、查詢和統計;
3 、
合同執行情況的跟蹤及處理過程和管理;
4 、形成
合同執行情況報表;
5 、為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提供有關數據;
現行經濟法規、資料的查詢。
五、
合同爭議與
違約的管理
合同爭議的調解
1、 項目監理部接到調解
合同爭議的書面要求后,要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了解
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及時與
合同爭議雙方進行磋商,在此基礎上提出調解方案。如果雙方對調解方案沒有異議,在符合施工
合同的前提下,雙方均應
執行。
2、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承包
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
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部應要求
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
合同,或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3、
合同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監理部調解決定時,可按
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最終辦法提請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在仲裁或訴訟的過程中,監理部有資格和義務作為證人,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違約處理
1、在監理過程中發現
違約事件可能發生時,項目監理部及時提醒有關各方,防止或減少
違約事件的發生。
2、對已發生的
違約事件,監理部應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
合同約定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處理。
3、處理
違約事件的過程中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與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解決方案。
4、由于
合同一方嚴重
違約,
合同另一方有權按
合同的約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終止
合同的要求,項目監理部應予以受理,并妥善處理。
(1)、 對
合同終止的原因進行記錄備案;
(2) 、確定至
合同終止日已完工作的價款;
(3) 、要求承包單位移交工程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
監理
合同主要特征
1、監理
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也可以成為
合同當事人。作為委托人必須是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委托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并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
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3、委托監理
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
合同,如勘查設計
合同、施工承包
合同、物資采購
合同、加工承攬
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
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托為其所簽訂的其他
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將監理
合同劃人委托
合同的范疇。《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
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
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以上就是有關于監理
合同管理措施以及與監理
合同有關的相關知識了。在監理
合同管理措施中主要包括了
合同管理的原則、
合同爭議與
違約的管理、建立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這幾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