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鑒定結論改變結論的,鑒定費用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維持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