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
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
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
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
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市、區人社部門要按調整標準,結合
基金運行情況,認真測算,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印發實施,同時,將調整方案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工傷
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按本通知
執行。本次全省工傷
保險待遇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
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
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
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
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在工傷
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6年6月20日開始實行的保障職員權益的法規。由以上法規我們可以知道,該法不具有溯及力,以前已經
執行過的不會影響其效力。在該法
執行之后,當地的職員、企業、機構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