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的規定,委托
合同中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一、依
合同約定處置委托事務的義務。 受委托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委托處理的事務,《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事務,須經委托人同意。 二、報告的義務。 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置結果。《
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置情況。委托
合同解除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三、交付財產的義務。 《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該條的規定明確了受委托人只要是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都應當交給委托人,不論這些財產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還是以受托人的名義,也不論是由受委托人取得還是因轉委托由第三人取得。 四、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有償委托或者是無償委托不同而有所區別,有償委托
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其賠償責任比無償委托
合同重;《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對受委托人的賠償作了如下規定:1、有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委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無償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3、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