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怎么寫
要想公證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協議。那婚前財產協議怎樣寫呢?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
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
證券(
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
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二、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
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
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于現代社會的
離婚率越來越高,而
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婚前協議涉及夫妻甚至雙方父母的利益,因此還需要找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助書寫相關內容,畢竟專業人士“在行”的多。也就是說是否簽訂這類協議,其實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之后確定,法律不做干涉。當然即使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書,對結婚證的領取也沒有什么影響,這點與是否進行婚檢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