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無罪判決是指人民法 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3 項規定作出的兩種判決。免除刑事處罰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確認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處罰的判決。 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判決由人民法院
執行。第一審判決宣判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一經宣判,就應該釋放在押被告人。這主要是由 于羈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采取羈押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審判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或 者免除刑事處罰,是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為前提。在這種前提下,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已喪失法律根據和條件,若 繼續羈押就會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訴訟當事人是否
上訴或抗訴,都不影響人民法院立即釋放被告人。而且對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強制措施的,也應依法撤 銷。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
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該判刑罰,則再按二審判決
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是為了使被 告人能夠及時恢復人身自由和名譽,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在
執行無罪判決后,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時恢復無罪公民的名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