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事案件發生后,被害人及家庭都遭受了嚴重損失,包括身體上和物質上。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委托律師發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節約了時間。經判決,被告沒有及時賠償的,要額外支付延遲履行金。那么,如何計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遲延履行金?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做個具體了解。
一、如何計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其二是計算標準上的確定。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
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
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
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
執行人有無損失被
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遲延履行金適用條件是什么?
被
執行人未按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以下簡稱為
執行名義)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
執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請
執行人因被
執行人未履行
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
執行程序后方可由
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
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
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
執行程序啟動后
執行機構在諸如
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
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
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
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
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綜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用于延遲履行金,計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遲延履行金,要確定好計算期限,從被告履行期限之日開始計算。履行金的標準按照同期銀行利率的兩倍
執行。如果不涉及到金錢的給付,延遲履行金的數額應當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