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貪污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并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么此時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而現實中,需要對貪污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認定之后,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那到底對貪污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我們為你解答疑惑。一、貪污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刑法》第394條規定的貪污禮物犯罪與普通貪污犯罪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司法實踐中認定貪污禮物犯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必須有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的事實。這類證據主要包括禮物的實物證據、外事活動記錄、在場經手人或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2、應當有收受禮物活動屬于對外交往范疇之內的相關證據。這里既包括官方安排的出訪、來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交往活動,如私下與外賓、外商的公務交往活動等,但必須排除親屬、故舊等正常的私人友情交往。3、必須有認定貪污禮物的價值的有效證據。如經官方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作價鑒定或權威部門出具的相關價值證明。4、必須有行為人將禮物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這類證據通常少有直接證據,往往通過有關禮物處理的客觀行為體現出來的。如將禮物拿回家或放置于自己能夠控制之處,或者讓他人轉移,或作其他非法處分,或長期由個人控制而不告知禮物管理部門等。總之必須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將禮物登記上交。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我們就為您分享到此。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貪污罪的
量刑標準做出了新的修改,而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里面,則又對貪污罪的犯罪數額和情節進行了新的調整。要是各位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