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會產生什么后果?
該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
二、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⑴關于婚姻本身的后果。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才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此處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⑵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⑶當事人的財產關系。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度,而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⑷當事人與子女的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雖然
同居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為保護子女利益,對于無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采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與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就是宣告婚姻無效的話,他和撤銷婚姻還是有區別的。宣告婚姻無效的,他是從婚姻一開始存在就沒有效力。而這兩種行為,它所產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和子女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