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有期徒刑緩刑和累犯這兩個詞可能大多數人都不陌生,都在電視上、雜志報刊上看到過,但是,大多數人都會問,有期徒刑緩刑后能構成累犯嗎,相信您都不是很清楚,我們今天就好好的給您普一下法。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有期徒刑緩刑和累犯的概念。
一、什么是有期徒刑緩刑
1、通俗的說:
緩刑就是將應當
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
執行。
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后不再
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緩刑1年,就是判決后,在監外緩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2、從法律上具體講: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某種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不
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過去有的判決不宣告刑罰,卻只宣告“緩刑×年”,這是不正確的.因為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于刑罰的一種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
執行,但在一定條件下保持
執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么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三、有期徒刑緩刑后能構成累犯嗎
根據我國刑法通說和司法實踐的通行做法,已滿十八周歲的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不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是,緩刑只是附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的刑罰,因此,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
執行完畢,故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條件。
綜上所述,就目前中國的法律條例來說,對于有期徒刑緩刑后能構成累犯嗎這個問題,顯然是不能構成的,至于在將來的法律里面,會不會改變現在這一條,那都是以后的事情了。也希望你們在做什么事情之前多考慮一下法律后果,不要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