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經濟社會中,各類公司盛行,發生著一系列的經濟活動。而在公司廣泛的經濟活動中,存在著一種公司清算行為,這實際上是公司主動或被動產生的行為,也是
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往往不是隨意發生的,而這種行為,也不是必然發生的,其往往有著特定的范圍和對象。那么,到底
公司法清算財產的范圍有哪些?下面,聽聽我們的看法。
一、什么是公司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十章 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
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
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剝奪
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二、公司清算有幾種情形?
公司清算的種類有以下幾種: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3、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后,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并最終消滅
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三、公司清算的范圍和目的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范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因此,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總而言之,公司清算主體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的范圍主要指
債權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主要指清算費用、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所欠稅款、職工的工資、社會
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對非破產企業來說,則主要指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補償金等等。而具體的
公司法清算財產的范圍有哪些,則需要針對具體實際情況、具體的公司性質來嚴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