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
離婚時財產分配原則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民法典》對有過錯一方導致
離婚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老公有外遇
離婚財產怎么分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
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
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上文我們已經作出了介紹。外遇行為其實并不直接構成《民法典》中規定的
離婚過錯行為,因而要是夫妻因此
離婚的話,女方也是不能直接主張
離婚損害賠償的。但在財產分割上面,畢竟一方具有過錯,并且還因此導致了最終
離婚,通常也是會少分一些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