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搶奪的暴力程度沒有搶劫那么嚴重,但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而在判定搶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就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即搶劫所得的財物是否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那法律中規定的搶奪罪數額較大是多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奪罪數額較大是多少?
《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
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
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二、搶奪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規定是在1000元-3000元之間。為什么會規定一個區間范圍呢,這是因為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一致,允許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在規定的數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關于搶劫罪的實際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