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審二審程序主要是為了保證當事人訴權的重要性,體現出我國司法的嚴肅性的同時的人性化的方面,關于審理的程序問題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那么刑事訴訟法一審二審的流程是怎樣的,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審理
二審的審理分為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開庭審理
1、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2、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
量刑的
上訴案件;
3、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的
上訴案件;
4、被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的被告殺人沒有
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
上訴的案件
不開庭審理
1、可以不開庭:對
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天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需要發揮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檢察院派員出庭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開庭審理程序
1、宣讀第一審判決書;
2、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
3、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
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
1、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
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意見;
3、復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5、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6、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審程序
1、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
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傳喚到庭;
2、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
上訴、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
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
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宣判
1、第二審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書。
第一審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后5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法院,并在送達完畢后及時將送達回執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2、委托宣判的,買第二審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審理期限
1、第二審法院受理
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對可也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準。
2、最高法院受理
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最高法院決定
二審的審理結果
分為三種。
1、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
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或者是
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查清事實之后可以改判。
3、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有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法一審二審的流程是怎樣的相關資料,關于這一問題您可以從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程序中總結出一些相同的地方,而在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當中我們可以看只要是不符合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或者說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結果都是可以提起
上訴的,這是每個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