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怎么估價
1、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
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2、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離婚房產的價值可以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下可以競價,也可以根據評估確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所以競價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同意競價;(2)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二、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所以
離婚時在分割
房產上往往爭議比較大,尤其處于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夫妻同爭
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
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存續不足八年,產權很明確的
房產,在
離婚時的分割方法很明確,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但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擴建的,增值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時應對共同部分中非產權人所有部分有所體現,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分額,由產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房產確屬共同所有,但
離婚時雙方均爭產權,而該共有
房產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方等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照顧女方。在
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其要求應屬合理,另一方應予協助,但共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對于
離婚時,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處理。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產權的歸屬一般以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準,沒有產權證書的,以《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簽約人為準,對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或還貸的部分,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由產權人負擔。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
房產屬于不動產中的一種,同時也算是財產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因此在實際進行分割處理的時候,自然就需要特殊的方式進行分割了。而實踐中,針對
房產的情況不同,也就會造成有不同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