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在
合同生效履行期間,如果符合了當事人之前約定的情形,那么此時就可以解除
合同,這屬于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是不太一樣的。但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解除其實都是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么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有哪些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為附加的條款,其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內容的一部。”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
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
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
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二、如何約定解除
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由于約定解除亦屬于
合同解除的一種,所以,造成
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體現出致使
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點,即其原因可分為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和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從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來講,是為了實現訂立
合同時所要追求的預期利益,雙方當事人均希望通過
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以此來保護自己,并約束對方,以最終達到正確、及時地履行
合同的目的。所以,
合同中所約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雖然也可作為解除
合同的“約定”而寫入
合同,但因該種情況大都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關,且由于該種情況本身的“不可預測”性,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此種約定并不多見。同時,
合同的約定解除從時間上看,也與其它兩種解除形式相類似,即都是在
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時。因
合同一旦履行完畢,當事人雙方之間的
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此時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無法造成
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與法定解除的情況一樣,當事人所獲得的是“解除
合同的權利”,而非
合同的直接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區別在于獲得“解除
合同的權利”起因不同,前者為法定事由的出現,后者為約定事由的出現;約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廣泛的多。在當事人通過約定來解除
合同的時候,此時會有一定的限制,與法定解除
合同相比自然就沒有那么的好。當然,
合同解除了之后,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
違約導致的話,則此時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
違約方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