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很多事情上有自己做決定的權利,并且家長在平時的生活當中很多關鍵的事情不能忽略孩子本身的感受。有些夫妻因為
離婚爭奪孩子
撫養權千方百計的尋求各種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雙方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征詢過孩子到底愿意跟誰。下面我們要給您介紹的就是,
離婚時爭取
撫養權的有利證據是什么?
離婚時爭取
撫養權的有利證據是什么?
(一)證明有能力撫養子女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這些證據都有利于法庭判決認為你能給孩子更好的居住環境和成長環境;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明,畢竟不論外部環境如何優越,也比不上孩子的意愿,法庭也會綜合各方面考慮,充分考慮孩子的意愿。
(二)證明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
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
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
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
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
離婚前或
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
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應該說最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就是孩子自身的感受,比如
離婚的時候,孩子已經滿十周歲,明確的表示了自己愿意跟隨母親或者父親生活,這將是法院判決
撫養權最重要的一個參考依據,如果孩子還比較小的話,只能從經濟收入,成長環境等這些方面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各方面比對方都更適合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