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我國婚姻問題不斷發生,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有很多新的婚姻問題,但是很多人對新婚姻法中的相關
離婚法律并不是很清楚,在
起訴離婚時除了請
離婚律師并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那么直接
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下面就直接
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的問題進行解釋。
直接
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于訴訟
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志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系,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準予
離婚。
法院受理的時間是收到
起訴材料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應該是三周四周左右安排開庭一方不同意
離婚,如果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那么第一次
起訴離婚法院有可能駁回
離婚請求,只能六個月后再次
起訴。
離婚訴訟案件及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
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
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
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在直接
起訴離婚前一定要了解何種情況才能直接
起訴離婚,而且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不需要雙方到場,因一方的行為惡劣法院可以直接允于
離婚。在您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保障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