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到期后應該怎么辦?
(1)終止
合同。
(2)拿
保險單發票以及相關的證件去辦理續期的手續。
《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
保險人約定
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
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
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并按照
保險合同負有支付
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
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
保險公司。
二、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
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
合同即成立,并產生相應的
合同效力。在
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
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保險合同成立。
投保單、
保險單和
保險憑證的概念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
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
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
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
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
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
保險人在
保險標的因
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
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
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
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
保險。
三、什么是
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
保險合同成立后,
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
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
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對于投保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來說,
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
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對
保險人來說,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
保險合同成立后,
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
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
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
3、履行賠償或
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四、
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
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
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
保險金責任
3、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
保險法》規定的其他
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
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
保險人未按
合同約定及時通知
保險人
(2)人身
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人身
保險合同,被
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
保險合同被
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知,當我們的
保險合同到期后,我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進行
保險合同的終止,二是如果我們突然想續期的話,可以憑借著我們
保險單的發票,還有一些相關的材料進行
保險合同續期的辦理。這樣子我們就又可以享有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權利了,但是具體是否續期,我們還是要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