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也稱為暫緩
執行刑罰,是我國刑法中一種非常重要的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
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
執行的一種制度。那么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呢?獲得緩刑后,他的考驗期限是多長?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什么?下面我們將通過下文一一為您介紹。
一、緩刑的概念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
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
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的一項制度。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
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其特點是: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
執行,但在一定期間保留
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
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
量刑制度;從刑罰
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
執行制度。緩刑不同于死刑緩期
執行。二者雖然都是有條件地不
執行原判刑罰,都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在適用對象、
執行方法、考驗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質區別:(1)緩刑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緩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犯罪人。(2)對于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不予關押;對于宣告死緩的犯罪人必須予以監禁,并強迫勞動改造,以觀后效。(3)緩刑依所判處的刑種與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限;死緩的考驗期為2年。(4)緩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要么是
執行原判刑罰乃至數罪并罰;死緩的后果根據情況既可能是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
執行死刑。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對此應理解為:(1)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于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刑罰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
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并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
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里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總的來說,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后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3.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
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再次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
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
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四、緩刑如何考察
給宣告緩刑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是為了對他進行考察;沒有必要的考察,緩刑就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考察的范圍較廣,包括了解犯罪人的改造情況,督促其遵紀守法,預防其重新犯罪,等等。考察的方法沒有限制,但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將考察變成管制。根據刑法第75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此外,根據刑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這說明,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五、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什么
緩刑考驗期滿,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并且經過了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是指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罰也沒有錯誤,但由于犯罪人在考驗期內符合法定條件,原判決所宣告的刑罰不再
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這種緩刑的撤銷,并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為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另外,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是上述第一類緩刑的撤銷,應當實行并罰,而不只是
執行原判刑罰的問題。如果能夠獲得緩刑就意味著罪犯不用在監獄里服刑,但并非所有人都可以獲得緩刑,法律對判決緩刑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和
執行規定,如果您或您的親人朋友正面臨此問題,建議尋找專業律師咨詢或者代理,相信憑借他們豐富的實踐經驗,一定可以最大程度幫助當事人爭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