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普通人對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因而有的時候約定
合同條款的時候,認為自己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其實法律方面并不是這樣作出規定的,這個時候就很有可能導致
合同無效。而在
合同當中,有些人約定的是
違約金,但有的卻寫的是滯納金。那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能否視為
違約金呢?接下來,本站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
合同當事人違反
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
違約金”一詞頻繁出現于《民法通則》、《
合同法》、《擔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綜上,我們可以看出,
違約金具有預定性、賠償性、懲罰性等特點。
二、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能否視為
違約金
滯納金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
執行機關按照義務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課以義務人新的不間斷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義務人早日履行義務,即
執行罰,又稱滯納金。當然,也有其他法學大辭典將滯納金視為一種法定
違約金。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滯納金”一詞往往存在于《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公路法》、《水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勞動法》等經濟法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等特點。
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由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許多原來專門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語,如原來郵電部規定的滯納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國有企業,如電信部門和水、電、暖的服務
合同中出現。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現在的此類服務
合同中應當使用
違約金,而非滯納金。此外,由于我國群眾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往往不能分清
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
違約金,就以
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在庭審過程中,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被告對協議中約定的滯納金條款能否適用
合同法規定的
違約金條款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法院應當將該約定視為雙方當事人對
違約金的約定,并適用
合同法的
違約金條款,做出判決時仍可表述為滯納金。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被告提出異議,那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詳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
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其是否變更滯納金為
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一般在行政收費里面,如果當事人逾期繳費的話,則此時相關部門才會征收滯納金,而在
合同當中,因為都是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因此往往都是作出
違約金的約定,不能將這里的滯納金直接視為
違約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