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很多時候勞動
合同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是有很大幫助的,而為了避免出現(xiàn)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況出現(xiàn),我國相關(guān)法律中也要求,單位必須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才行,否則就會產(chǎn)生一些不利的后果。那究竟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后果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我們?yōu)槟阕鲈敿毥獯稹?雖然勞動
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法律后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則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fēng)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xié)議,不用簽訂勞動
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yè)為了減少經(jīng)營成本和風(fēng)險也應(yīng)簽訂勞動
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
合同關(guān)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曾經(jīng)有人將不定期
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
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
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tǒng)一而已;當(dāng)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關(guān)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
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xiàn)物可用之人或為發(fā)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另外,有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
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guān)系成立,則勞動關(guān)系便建立,則應(yīng)受勞動
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
合同的義務(wù)。如果有關(guān)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jīng)]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
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
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
合同。一般簽訂勞動
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如果是訂立口頭勞動
合同的話,則此時也是視為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如果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簽訂勞動
合同的話,則需要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最長可以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