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
合同但寫了辭職書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嗎?
是否可以得到賠償金是根據勞動
合同確定的,對于沒有簽訂拉動
合同的情形,一般是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二、員工不簽勞動
合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而且勞動和
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
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所以,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為了避免出現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況,我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不愿簽訂
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必須程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
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總之,遇到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的員工,公司應該及時采取開除程序,以保護公司的利益。
三、簽勞動
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明確約定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
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于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應采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2、在簽訂勞動
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了解
勞動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說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之前,要深入了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尤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沒簽勞動
合同但寫了辭職書,雖然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故而對于公民個人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最好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
合同,通過中方式,也能迫使單位為自己購買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