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比較多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一般會要求行政單位在受理行政案件之后,即可著手審理,被判處
行政處罰的主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我國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
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
《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
執行人的法定
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
執行申請后,應在10日內向被
執行人發出
執行通知,要求被
執行人在
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
執行人超過
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
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
行政機關在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對此,《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
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這里并沒對履行
行政處罰的具體期限作出規定。但這不要緊,因為我們應當理解為法律已經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給予相對人
行政處罰時可以設定對當事人履行
行政處罰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在
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對履行期限是有強制性規定的則應當從其規定。同時,《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這里法律對罰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為當事人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而且,《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也就是說:
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部分,自
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后,其他決定部分自法律規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機關指定履行期限過后,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前,有逃避
執行,例如隱藏、轉移、買賣、毀損標的物、財產等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今后
行政處罰難以
執行的情況,那么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
執行人可能逃避
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
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從而切實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
執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
執行人的法定
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后期限是:(1)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已向上級機關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當60日復議期滿而相對人仍不
起訴,則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2)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沒有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那么經過3個月法定
起訴期后(特別法規定除外),再過180日才能達到這種狀態要求。如果當事人沒有按要求履行具體行政行為,那么行政機關只要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行政處罰就會成會一紙空文。
再有,如果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已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又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來看一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行政處罰不停止
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樣,《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
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
執行……”。也就是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
行政處罰是不會停止
執行的。因此,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會對
行政處罰的
執行產生任何影響的。
是由法律規范所明文規定的,對于在拿到行政判處書之后的15日之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那么,該處罰就將產生司法效力。對于不及時履行自己義務的主體,行政法規會判處其承擔其他的處罰,對于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啟動強制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