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構成醉駕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
量刑幅度,本身屬于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二、哪些情況下的醉駕會被加重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1、造成
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當然,這種所謂的自由
量刑也是有相關參考依據的,并且不一定醉駕的
量刑最多就是六個月的拘役,我國刑法當中,同時針對醉駕可以加重處罰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如果因為自己一時的醉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不管多么嚴厲的刑事責任都沒有辦法彌補給其他家庭所帶來的傷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