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購銷
合同有責任嗎 一、簽訂假購銷
合同到銀行貸款,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
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
使用虛假的經濟
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
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
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
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只要知道對方貸款的目的是騙貸就構成此罪,構成共犯,
量刑稍輕。
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純粹是以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則公司所有成員需承擔刑事責任。
二、簽訂假購銷
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
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根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由上可以看出,無論是因為什么,做假購銷
合同肯定是要負責任的,而且,根據
合同涉及到的金額以及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責任大小也不一樣,甚至有些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在遇到這種假購銷
合同,您還是一定不要做的,無論如何,都不能違背法律。我們建議讀者了解清楚法條內容,這樣才不會有“做假購銷
合同有責任嗎”這種問題了,提高法律意識,避免無知的違法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