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剝奪對方探視權?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
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
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
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上面這篇文章,我們告訴了您
離婚后如何剝奪對方探視權。如果對方在探視孩子的過程中有傷害孩子感情或者其它不妥的行為,作為撫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的請求,來剝奪對方的探視權。等這些不利因素消失后,對方才可以經過批準后繼續享有探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