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未備案什么意思?勞動
合同的備案有具體方法的規定,但法規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勞動
合同的備案,只有部分地區做出了備案的要求。我國勞動者眾多,一一備案可能會增加有關部門的工作量。但雙方簽訂勞動
合同是必須的,不簽訂
合同屬于違法行為。以下是備案相關的分析和資料:
一、勞動
合同備案是什么意思
簡單的說備案就是已做登記,已存檔。經勞動部門備案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在有關部門已經做登記,已存檔。
二、具體解析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
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
合同就生效的后果。
三、法律規定
《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辦理勞動
合同備案的情況分為除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和勞動
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初次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注冊后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
合同備案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
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
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
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
合同發生變更后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四、勞動
合同是如何備案的
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
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勞動
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鑒證時,當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簽訂的勞動
合同文本二份(注:勞動
合同文本應用鋼筆真寫嚴禁涂改),勞動
合同鑒證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用人單位為法人的,應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中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 勞動者身份證明:
如勞動者是調入的,其中本市調入的,應提供該勞動者與原單位的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外地市調的,須提供勞動部門批準調入通知書。
如勞動者是新分配到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應提供報到證、派遣證、就業通知書。
如勞動者是退伍軍人,應提供由國家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分配介紹信。
如勞動者是新招用人未就業且不屬上述情況的,應提供招(聘)工表。
(4)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2、續訂勞動
合同鑒證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勞動
合同(即:期限已屆滿的勞動
合同)或原勞動
合同的鑒證花名冊。
3、雙方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應提供所簽訂的勞動
合同及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一式四份;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上,應加蓋單位公章,需職工親筆簽名或蓋章的職工簽名或蓋章。
4、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享有和承擔。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的,其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
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其主體資格未改變的,勞動
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主體資格改變的,變更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
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5、勞動
合同期滿,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
6、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勞動
合同管理。
備案的意思是在勞動局進行備份存檔。因為雙方簽訂正規
合同后,該
合同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沒有必要進行備案,發生糾紛時,直接使用勞動
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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