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 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
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
管轄和級別
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 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
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