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該怎么認定
認定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
交通事故。
2 、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
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
交通事故責任。
3 、當事人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
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
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其先后程序如下: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二、怎么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
由于事故認定過程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它涉及到運動力學、刑事偵查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對認定書的審查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我國規定了五種責任,就包括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以及同等責任,自然針對不同的事情情況,認定出來的結果都是不同的。而在不同的責任下,當事人需要對事故承擔的賠償比例也不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